“新百倫”眼鏡商標注冊申請受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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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以慢跑鞋著稱的品牌“NEW BALANCE”,當其品牌擁有者美國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下稱新平衡公司)欲在中國將“新百倫”商標注冊在眼鏡等商品上,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以申請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申請商標在眼鏡商品上予以駁回,其他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
隨后,新平衡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
據(jù)了解,申請商標為第11263612號“新百倫”商標,由新平衡公司于2012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在第9類防眩罩、眼鏡等商品上。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決定,駁回申請商標在眼鏡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其他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后,新平衡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眼鏡商品上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據(jù)悉,引證商標為第4621216號“百倫BOLUNE H|A|N|D|M|A|D|E及圖”商標,由廣東省自然人周某于2005年4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眼鏡框等商品上。
在新平衡公司的主張未得到商評委認可后,其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新平衡公司訴稱,首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其次,其擁有的“NEW BALANCE”商標在中國以及全球均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申請商標是原告根據(jù)自身知名的“NEW BALANCE”商標進行音譯而來,且原告的“NEW BALANCE”商標與其“新百倫”商標已經(jīng)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不存在抄襲、摹仿他人注冊商標的情形。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百倫”,申請商標“新百倫”完整包含引證商標漢字部分“百倫”,兩商標如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故二者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新平衡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與其“NEW BALANCE”商標形成對應關系。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知識產(chǎn)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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