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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北京蘇菲施華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訴吳娟侵犯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本案要旨
當權利人的注冊商標與案外人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并受在先民事判決約束時,人民法院進行商標侵權判定,首先應當對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予以明確并給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保護權利人注冊商標,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的同時,也應當要求權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規(guī)范使用其注冊商標,并主動厘清其與案外人之間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的界限。
案情
楊奕國是“施華洛及圖”(見圖1)、“雙天鵝圖”、“SWANROVE”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的服務為婚紗攝影等。2006年10月,楊奕國與北京蘇菲施華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下稱蘇菲施華洛公司)簽訂協(xié)議,許可蘇菲施華洛公司獨占使用上述“施華洛及圖”注冊商標?! ?/font>
2010年7月,吳娟注冊成立“宿城區(qū)施華洛婚紗攝影店”,經營婚紗出租、化妝、攝影等服務項目。在其經營過程中,在經營場所門頭上標有“施華洛婚紗概念館”,在該館墻面和營業(yè)場所內、外景車上、宣傳冊上及網站上均醒目標有“施華洛”、“SWAROV”、“雙天鵝圖與施華洛”、“雙天鵝圖與施華洛、pretty bride wedding組合”(見圖2)等字樣,并有與蘇菲施華洛公司網站和宣傳冊上宣傳文章基本相同的宣傳文字表述。其在二審庭審中陳述,“我們選這樣標識的構思是根據施華洛世奇商標……天鵝在中國象征著美好,為避免與施華洛世奇相近,把一只天鵝設計成兩只,并加上文字。” 因認為吳娟涉嫌侵犯其擁有的“施華洛及圖”、“雙天鵝圖”、“SWANROVE”等注冊商標專用權,蘇菲施華洛公司將其起訴至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font>
這起訴訟由于蘇菲施華洛公司的注冊商標與案外人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而引起廣泛關注。因案外人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認為北京施華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即本案蘇菲施華洛公司原稱)在其店面展示、櫥窗展示、價目單及照片展示冊上使用“SWAROV”、“施華洛”,以“SWAROV”作為網絡域名等,侵犯了其“SWAROVSKI”、“施華洛世奇”、單天鵝圖和單天鵝圖與“SWAROVSKI”、“施華洛世奇”組合商標,于2008年5月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二中院)認定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施華洛世奇”文字商標與“SWAROVSKI”文字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判決北京施華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在提供婚紗攝影等服務中(包括在其網站上)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施華洛”、“施華洛”、“SWAROV”文字,不得使用含有與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施華洛”文字的企業(yè)名稱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維持了該判決。2009年10月,蘇菲施華洛公司的公司名稱由“北京施華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蘇菲施華洛攝影有限公司”?! ?/font>
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曾因主張涉案“施華洛及圖”商標摹仿其“SWAROVSKI”、“施華洛世奇”等商標,違反商標法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施華洛及圖”商標注冊的申請。商評委審查后認為“施華洛及圖”商標的注冊沒有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因此維持了“施華洛及圖”商標的注冊,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上述裁定。
判決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吳娟在經營場所門頭、外景車、宣傳冊、網站上使用“施華(或華)洛婚紗概念館”、“施華洛”、“SWAROV”、“SWAROV施華洛”、“雙天鵝圖與施華洛”、“雙天鵝圖與施華洛、pretty bride wedding組合”等字樣的行為,侵犯了蘇菲施華洛公司“施華洛及圖”等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吳娟的個體工商戶字號“宿城區(qū)施華洛婚紗攝影店”中的“施華洛”與蘇菲施華洛公司企業(yè)名稱“北京蘇菲施華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蘇菲施華洛”主要文字相同,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變更企業(yè)字號、賠償損失、撤銷銷毀侵權店鋪招牌及廣告宣傳材料等民事責任。
吳娟不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span>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吳娟組合使用“施華洛”文字+雙天鵝圖標識、組合使用“施華洛”文字+雙天鵝圖+“pretty bride wedding”標識侵犯了蘇菲施華洛公司獨占許可的“施華洛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吳娟設立“宿城區(qū)施華洛婚紗攝影店”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不宜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企業(yè)名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吳娟立即停止侵犯蘇菲施華洛公司“施華洛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規(guī)范使用其“宿城區(qū)施華洛婚紗攝影店”企業(yè)全稱,不得突出使用“施華洛”文字。
評析
在本案中,對蘇菲施華洛公司“施華洛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予以明確并給予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是蘇菲施華洛公司應當規(guī)范使用其注冊商標,其只能在核定使用的服務范圍內使用經核準的圖文組合商標,不能單獨或突出使用“施華洛”文字;二是蘇菲施華洛公司應當厘清其與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之間注冊商標(見圖3)專用權保護范圍的界限,不得在提供婚紗攝影等服務中使用與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盡管“施華洛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由于“施華洛及圖”系維持有效的注冊商標,因此對于其與吳娟使用的具體標識,仍應當依照商標近似的判斷方法與判斷原則進行比對。本案中,涉案“施華洛及圖”商標系由文字和圖形要素構成的組合商標,根據圖文組合商標的具體特征及其呼叫習慣,其組合要素中的“施華洛”文字部分因有著較高的使用頻率而具有較強的識別力,構成其主要部分。吳娟使用的被控侵權圖文組合標識亦包含“施華洛”三字,且其與蘇菲施華洛公司均從事婚紗攝影服務,故吳娟使用被控侵權的圖文組合標識足以使婚紗攝影市場的相關公眾將其與蘇菲施華洛公司的婚紗攝影服務相混淆,至少容易認為兩者在來源上具有某種特定的聯(lián)系,侵犯了蘇菲施華洛公司獨占許可的“施華洛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作者:劉莉 作者單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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