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馬爺”商標糾紛是炒作還是侵權
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可以認定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3.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4.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5.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二)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xiàn)形式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三)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商標在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四)立體商標中的顯著三維標志和顯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五)顏色組合商標中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六)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七)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效果或者聽覺感知上基本無差別的。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商標出不出名與商標侵權,到底有沒有關系?如果一個公司的商標被侵權,侵權者卻認為本身商標就沒啥影響力,該如何處理?
10月27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公開審理宣判一起由原告廣州聚某軒餐飲有限公司,起訴被告高新區(qū)“鮑馬爺”餐飲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鮑馬爺”字樣,并賠償廣州聚某軒餐飲有限公司損失55 000元。
記者在現(xiàn)場獲悉,原告廣州聚某軒餐飲有限公司股東,在1991年開始經營餐飲店并使用“表哥好味鵝”字號,持續(xù)經營餐飲20多年,在當?shù)叵碛休^高的聲譽。
2018年 12月,原告所有門店正式全面使用“鮑馬爺”字號,在其菜單、門內外裝飾、廣告、微信公眾號中均使用“鮑馬爺”字號。
2019 年 3 月 7日申請該商標,2019年11月21日取得注冊號36698092 “鮑馬爺”注冊商標。
而被告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注冊企業(yè)名稱為“高新區(qū)鮑馬爺餐飲店”,經營餐飲服務,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店鋪內外、招牌、菜單、廣告、微信公眾號均突出使用“鮑馬爺”字號。
原告認為,其“鮑馬爺”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已產生一定的影響力,多位明星名人曾到原告門店就餐,并獲得各大主流美食平臺的榮譽,被告的行為已侵犯原告的商標權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各項費用共30余萬元。
爭議:
起訴我莫非是為了炒作?
在庭審現(xiàn)場,作為被告的高新區(qū)“鮑馬爺”餐飲店認為,“鮑馬爺”三個字并不具備知名度,且在全國也沒有廣泛知名度,沒有產生全國性的影響力。
而高新區(qū)“鮑馬爺”的商標中,簡體字設計里面加了圓圈圖案,屬于自有標識設計,不存在冒用,且都是經過工商注冊的,“在不少平臺上都有標識單獨使用的宣傳,不存在突出使用鮑馬爺?shù)纳虡耍⒉粫a生實質影響。”
高新區(qū)這家“鮑馬爺”餐飲店覺得,它們并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惡意,注冊時間不一樣,也并不清楚鮑馬爺是注冊商標或是馳名商標。
記者注意到,被告辯護律師提出理由說,它們又沒獲利,只是一家小飯店,店面反而比原告的干凈,因此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高達30萬元的索賠和律師費4萬元等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在媒體上公開道歉,更像是原告博出位炒作!”
法院:
構成侵權事實 判賠5.5萬元
成都高新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原告是第3669802號注冊商標注冊人,依法享有注冊商標權,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
被告在企業(yè)宣傳及經營活動中使用“鮑馬爺”字樣,其目的是為了將其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區(qū)別開來,屬于使用服務商標的行為。
被告在餐飲服務中使用“鮑馬爺”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種類相同,且有意突出使用,已經超出企業(yè)名稱正當使用的范圍,將被告在企業(yè)宣傳及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鮑馬爺”文字與原告注冊商標相比對。
兩者字體雖不同,但字義及讀音完全相同,相關公眾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難以判斷相關標識具體形狀上存在的差異,容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lián)企業(yè)等特定聯(lián)系,故構成近似商標。因此,被告使用“鮑馬爺”的行為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于被告的侵權行為,其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但原告的實際損失、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法院經過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影響范圍、權利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 55 000元。
承辦法官表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為限。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相同服務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隨著商品生產與交換日益發(fā)達,商標的使用也越來越普遍、廣泛,因商標使用、保護而發(fā)生的糾紛也顯得越加突出。在經營中尊重他人創(chuàng)立和享有的區(qū)別性,是基本的商業(yè)規(guī)則,應為市場主體所共同遵守。